各有关单位:
我委根据《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2017〕21号)修订的相关实施细则已经与各委办局会商,并通过规范性审查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2019年7月30日
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6项条款的精神,为推动上海市“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创新试验区建设,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鼓励传统产业与互联网结合,对经认定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项目以及传统产业向“互联网+”转型升级项目予以支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支持对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为长宁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主要从事实体商业零售、餐饮服务、家政服务、家电维修服务等,且上一年度实体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60%(含)以上的,拟向互联网转型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三)主要运用互联网手段从事生活性服务业的企业(具体可参照“上海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试行)”)。
二、扶持标准
对于前景好、创新性强、具备带动示范效应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金额或总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依据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申报条件。
四、申报流程
(一)按照区商务委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
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商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申请材料初审立项、专家评审及项目验收审计。
(三)区商务委会同区科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
(四)对拟立项补贴项目,在区商务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五)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补贴金额直接拨付至企业。
五、申报时间
每年一次,具体以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六、申请材料
根据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提交相关材料。
七、附则
(一)对立项项目,区商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过程跟踪和成果验收;区财政局联合区商务委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检查。
(二)区商务委开展项目专题调研,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项目管理、专家咨询、专项资金审计等产生的费用,由专项管理费用支出。
(三)根据当年财政资金专项额度和项目申报数量,经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会商,可适度调整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比例和最高额度。
(四)凡涉及资金申报、拨付等事项应按照国家财政部、市财政局、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如遇政策调整,则按中央、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细则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六)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七)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或曾申报过政府财政资金扶持、未获批的,不再受理申报。
(八)本细则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投资项目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7项条款的精神,为鼓励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对得到社会资本认可并受到投资企业投资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运用互联网手段从事生活性服务业的企业(具体可参照“上海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试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为长宁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按企业所获得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获得名列知名第三方机构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榜单的投资企业投资;
四、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区商务委。
(二)区商务委经规定程序审核会商后,将符合要求的企业材料报区财政局审核。
(三)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补贴金额直接拨付至企业。
五、申报时间
每年对企业上年一自然年度获得的相关投资项目进行受理和申报,具体以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申报材料
(一)《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投资项目补贴政策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上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四)企业获得的投资的证明文件(在区市场监管局调取的企业股权变更申请书、委托书、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企业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以及企业历次股权变更情况等);
(五)知名第三方机构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榜单;
(六)区商务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除政策申请表一式三份外,其他材料均一式两份。均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必须有一份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原件。
七、附则
(一)本细则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三)同一企业或项目只可享受一次投资项目补贴,且不可同时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扶持中的类似的投融资项目补贴。
(四)申报企业未如实诚信申报或私下签订代持股协议并隐瞒实情的,将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三年内不予再次申请,若已补贴将追回所获得的补贴资金。
(五)本细则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并购交易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13项条款的精神,为鼓励长宁区已挂牌上市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对其扩大经营规模、提升产业能级的并购交易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运用互联网手段从事生活性服务业的企业(具体可参照“上海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试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为长宁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三)已在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或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对于企业在并购交易活动过程中聘请本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而产生的各项服务费用,按投入成本的30%给予补贴,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作为存续企业吸收合并国内外其他公司或收购国内外其他公司的股权并取得绝对控股权或收购并营运国内外其他公司资产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不动产除外);
四、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区商务委。
(二)区商务委经规定程序审核后,将符合要求的企业材料报区财政局审核。
(三)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补贴金额直接拨付至企业。
五、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上一自然年度企业并购交易的项目扶持资金,具体以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申报材料
(一)《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挂牌上市企业并购交易政策申请表》原件;
(二)并购涉及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并购交易合同、评估报告原件及相关完税凭证复印件;
(四)专业中介机构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其营业执照或执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区商务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除政策申请表一式三份外,其他材料均一式两份,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七、附则
(一)本细则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三)同一企业的同一并购交易行为只可享受一次补贴,且不可同时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扶持中的类似的并购交易补贴。
(四)本实施细则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公共项目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14项条款的精神,为打造利于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产业发展的生态环境,对企业建设公共性、基础性、功能性“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平台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运用互联网手段从事生活性服务业的企业或机构(具体可参照上海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试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为长宁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或机构。
二、扶持标准
按企业相关投入费用的全额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或机构;
(二)申报对象建设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平台需以完善产业功能、整合产业资源为出发点,向平台使用用户免费开放,为长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产业发展提供基础公共服务;
(三)申报对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运营体系规范、具有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四)申报对象是平台的实际投资的主要主体。
四、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区商务委。
(二)区商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材料初审及项目验收审计,并依托专家评审出具专业意见。
(三)区商务委根据专业意见,经规定程序会商后,将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审核。
(四)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补贴金额直接拨付至企业。
五、申报时间
每年对企业上年一自然年度已建设完成且验收的相关公共项目平台进行受理和申报,具体以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申报材料
(一)《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公共项目支持政策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上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四)企业建设平台过程中发生费用的凭证材料(自有资金投入证明、项目银行贷款承诺书、购买或租借设备及服务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供应商资质等);
(五)公共平台项目运营及功能的具体介绍;
(六)区商务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除政策申请表一式三份外,其他材料均一式两份。均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必须有一份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原件。
七、附则
(一)本细则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三)区商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项目管理、专家咨询、专项资金审计等产生的费用,在扶持政策资金中列支。
(四)同一企业一年只能申报一个公共平台项目。同一公共项目只可享受一次补贴。
(五)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或曾申报过政府财政资金扶持、未获批的,不再受理申报。
(六)本细则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